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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離職手續的辦理是HR司空見慣的日常工作,相對于入職手續辦理的資料審查環節的繁瑣,離職環節的法律風險防范,顯然難度更大,也更難管控,HR想要將員工離職的法律風險降到最低,有些法律意識和管理要點,還需要牢牢謹記。
在了解離職的法律風險前,HR首先要明確,員工離職的常規方式,包括以下四種:
1、員工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
2、用人單位開除員工;
3、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到期或達成終止的事由,比如退休等原因,員工要從用人單位離開。
對于主動辭職、開除員工及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都是比較容易界定和防范的,最難把控的還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所以,東寶小D特意整理了一份適用于企業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一些要點,希望能對HR在員工離職風險防范方面有所幫助。
協議中的表述用詞一定要準確,不能用“準備解除”、“即將解除”、“希望解除”等詞語,否則會對“解除”的意思產生質疑,直接影響解除協議的效力;要直接表達“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特別需要注意,一定不能與“終止”混淆,這可能直接導致解除行為的無效。
在協商一致解除中,大多是因用人單位提出而協商解除,有些情況下也有勞動者提出而協商解除。提出人不同,不會影響勞動合同解除的效果,但決定用人單位是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支付金額以及勞動者能否領取失業金,因此該協商解除的提出方至關重要。
在擬定解除協議時要充分考慮經濟補償的金額比法定標準高低、員工取得失業金的意愿等因素,并結合事實情況進行約定。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解除時間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雙方簽署解除協議時勞動合同即解除;另一種情形是簽署解除協議后的某個時間點(或某個期限后)雙方勞動合同解除。
一般,解除協議應寫明解除具體日期,如解除協議約定的是即日解除的情形,企業為避免雙方簽章后當日的可能產生的一些問題,可以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后,勞動合同即解除”。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又是一項容易發生糾紛的內容,主要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①列項
很多時候,企業支付的所謂經濟補償中,除法定補償外,還可能包括其他補償項目,如未足額支付的加班費補償、社保、公積金繳費不足的補償、未休年假補償、當年度獎金的適當發放,甚至就是協商的超出法定標準的額外補償等。
②支付金額、幣種
經濟補償金額最好同時用大小寫寫明,幣種如無特別約定,則為人民幣。
③稅前或稅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常會因對經濟補償的稅金由誰承擔產生爭議,因此,如果涉及繳稅則雙方在協商過程中以及解除協議中要說明個稅的承擔方。
④支付時間和方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應在辦結工作交接時用人單位支付。但是,實踐中雙方需要對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時間和方式作出明確約定,一次支付/分次支付,匯入的具體賬戶最好為員工本人工資賬戶,如果不是則更要寫清楚。
包括工資支付截止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納截止月份。
鑒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雙方通常約定最后工作日,但是工資支付的最后日期可能與最后工作日不同,所以約定明確,具體到日。
社保和公積金繳到哪個月份也要約定清楚,如果雙方商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后仍要繳納一段時間社?;蚬e金,則雙方要對社保和公積金的單位承擔部分和個人承擔部分分別約定清楚,由誰承擔,怎么支付。
這幾項通常是解除勞動合同時經常發生爭議的事項,年休假如未提前安排,則在此約明補償金額;年度獎金是否支付,情況如何。
提成獎金問題相對復雜,可能涉及未回款部分獎金,則雙方約定獎金支付規則。
在員工離職后,交接的重要性通常會體現出來;如果交接不到位,會給后續的接手人工作造成很多麻煩。
因此,在《協議書》中一定要寫明交接時限、指定交接人、交接內容和交接方式等,用人單位有交接制度和流程,可以約定按交接流程辦理,如有特殊需要交接的事項,則要清晰約定具體交接方式、要求和交接時間。
如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則勞動合同解除后是否啟動競業限制以及有關競業限制具體要求和競業限制報告義務、競業限制補償支付等要再次做出說明。
即使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很清楚,最好此處也要重點提示。有必要,也可以另行簽署文件。如果之前雙方沒有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此時也可以就競業限制事宜進行協商和約定。
這里的保密,一方面是合同履行期間獲取商業秘密信息的保密責任的重申,另一方面是關于本次協商解除及《協議書》內容作為保密事項,要求勞動者保密。
同時,在協議中,通常也要求員工不進行有損用人單位相關名譽和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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